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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訊息

機車定檢才上道,守法又能顧荷包。
發佈日期
2021-10-06
發布單位
民政災防課
類      別
最新訊息
內  容


凡於中華民國設籍且出廠滿五年以上之機車,所有人應每年於行照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內實施檢驗。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機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凡於中華民國設籍且出廠滿五年以上之機車,所有人應每年於行照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內實施檢驗,逾期未完成檢驗者處新臺幣500元罰鍰;逾應檢驗日起6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經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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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