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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臨時水電證明
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臨時水電證明申請須知
- 臨時水電證明申請資格
- 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但有傾頹、朽壞或經本府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者,不在此限:
- 供居住並有居住事實,且已為戶籍登記。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已建築完成,並經本府民政局或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登記之寺廟及列冊輔導之神壇,且使用範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報本府核准。
- 臨時水電證明申請檢附文件
- 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申請書(臨時水電) 。
-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門牌初編證明、個人戶籍登記謄本及竹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方式:親送或郵寄至本所2樓工務課
2610-2621分機231 工務課 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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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