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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八里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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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補助專區

區民生活補助金
詳細內容


依據:
  1. 新北市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自治條例第八條第1款辦理
  2. 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辦理
  3. 新北市八里區垃圾處理場(廠)回饋金管理及運用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補助對象及金額:
  1. 符合審查資格之區民
  2. 埤頭里1-4鄰、頂罟里、下罟里每人每年5,000元。
  3. 長坑里每人每年4,300元。
  4. 龍源里、米倉里、大崁里、埤頭里(除1-4鄰外)、舊城里、訊塘里、荖阡里每人每年1,500元。
申請方式:
由本區區民主動提出申請,檢附相關文件至本所社會人文課辦理。
申請人應附文件:
  1. 八里區當年度區民生活補助金發放申請表。
  2. 申請人及受款人身分證(未成年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倘有身分證亦需檢附)。
  3. 存摺封面影本(限淡水信用合作社、淡水一信、八里區農會、郵局之存摺)。
  4. 申請人印章或本人簽名(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另如申請人無法親自到場申請,得於申請表代辦委託書欄位簽名或蓋章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審核條件:
  1. 103年12月31日前設籍本區之一般區民。
  2. 104年1月1日(含當日)後遷入本區者,需設籍並居住本區滿10年得申請本補助。111年1月1日(含)後遷入本區者,不再受理本補助。
  3. 103年(含)前設籍本區連續滿10年,因故遷出需於遷回後設籍滿3年得重新提出申請本補助。
  4. 符合前三項任一補助資格者,其配偶因結婚並於1年內遷入本區 (如外籍配偶需取得國民身分證並設籍本區者),得於翌年申登完成後即可申請補助。
  5. 符合前三項任一補助資格者,其子女於本區辦理出生登記者,以設籍後之翌年得申請補助。另新生兒於12月出生者,得於翌年申登完成後即可申請補助。
  6. 原已符合資格提出申請並經本所審核通過者,凡因公立學校(限國中、國小)因就學因素,需將戶籍遷出本區,須於1年內遷回,並繳交戶口名簿影本、遷出地區之就學相關證明(限遷出地區係該校學區),於本所核定後恢復其領取資格。
  7. 區民戶籍由低額度補助里遷入高額度補助里者,仍維持領取低額度補助金,足3年後得改領高額度補助;若由區內高額度補助里遷至低額度補助里,則改領低額度補助。
  8. 上述設籍本區區民於年底發放日前因戶籍遷出,不予核發本補助金(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者不予發放)。
注意事項:
  1. 當年度生活補助金預計於12月中旬可撥款,入帳日期另行公告;另為配合會計年度,凡12月1日至12月31日(逢例假日順延1日)申請之民眾,本所將於下一年度回饋金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補撥並另行公告撥款日。
  2. 區民戶籍由低額度補助里遷入高額度補助里者,仍維持領取低額度補助金,足3年後得改領高額度補助;若由區內高額度補助里遷至低額度補助里,則改領低額度補助。
  3. 上述設籍本區區民於年底發放日前因戶籍遷出,不予核發本補助金。
  4. 年度內如領有本區其他同性質之回饋金補助則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5. 已申請審核通過者,不需再申請。
※ 利益衝突迴避
  1.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倘申請(者)單位負責人為前揭法規第2條及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依規定於申請前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
相關資訊洽詢電話:2610-2621 分機169廖先生 分機168 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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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類型
113年度生活補助金申請表 icon_pdf
生活補助金更改帳戶 icon_pdf
(往生者)變更撥款帳戶 icon_pdf
(往生者)同意切結書 icon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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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