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申請條件: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區滿六年之區民死亡,每人補助喪葬費新臺幣參萬元整,若因肺癌死亡者補助新臺幣陸萬元整
(如同時符合本所相關喪葬補助申請資格者,擇優核給;另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者不符申請資格) 。
※受款人資格(依民法順序):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 其他(托養或社會福利團體)
※補助金額:
- 往生者因肺癌死亡得申請本補助費6萬元整。
- 往生者因肺癌以外死亡得申請本補助費3萬元整。
※申請辦法:
受理申請期限為各該年度12月31日止,中止日如遇例假日不順延,但11月及12月往生者得延至次年度2月底前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死亡者除戶謄本(全戶,記事欄請勿省略)
- 死亡證明書正本。
- 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申請人親自辦理者免附)。
-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印章。
- 遷徙紀錄證明書。
- 申請人如與死亡者不同戶籍,需另檢附全戶謄本。
※ 利益衝突迴避
-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倘申請(者)單位負責人為前揭法規第2條及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依規定於申請前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
※相關資訊洽詢電話:2610-2621 分機159 徐小姐 分機171 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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