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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一、新北市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 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 配偶。
- 一親等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 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 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 在學領有公費。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 審查標準:
-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
-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0萬元。
-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450萬元。
二、補助內容:
- 戶內未滿15歲兒童每人每月補助3,008元。
- 未滿25歲列冊之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不含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博士班、碩士班、公費安置收容及在學公費生),每人每月補助在學生活補助費6,825元(申請人需每學年度將在學證明文件送至戶籍地區公所審核補助資格)。
- 列冊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5,437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9485元;若為年滿65歲以上老人者,每人每月補助8,329元;同時為65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其補助款擇優領取。
(依里別單一櫃台辦理) 洽詢電話:2610-2621
③ 長坑里 – 張小姐 (分機172)
④ 荖阡里 – 郭先生 (分機171)
⑤ 下罟里 – 廖先生 (分機169)
⑥ 埤頭、頂罟里 – 陳小姐 (分機168)
⑦ 舊城里 – 張小姐 (分機167)
⑧ 龍源里 – 莊小姐 (分機166)
⑨ 訊塘里 – (分機165)
⑩ 米倉、大崁里 – 呂小姐 (分機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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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