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收容處所(以下簡稱收容所)以短期收容約2週至1個月內為原則,以學校、活動中心等場所為主,可做為中危險區及低危險區之第一收容處所,或是集合點、防災民生物資運送集散點,亦可做為高危險區或是中低危險區之弱勢民眾事先收容地點。
本區收容所分散各里共有14處,為了讓收容所能在重要的時刻發揮功能,對於收容所選定均有一定程度之規劃,確認收容所座落於相對安全的位置而非災害潛勢範圍,並定期針對建物進行安全評估與重新檢討其地點之適切性及收容能量是否充足。
本區收容所分散各里共有14處,為了讓收容所能在重要的時刻發揮功能,對於收容所選定均有一定程度之規劃,確認收容所座落於相對安全的位置而非災害潛勢範圍,並定期針對建物進行安全評估與重新檢討其地點之適切性及收容能量是否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