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兵處理程序
- 兵籍調查(建立個人兵役基本資料,約每年10、11月)
- 徵兵檢查
- 役男抽籤
- 徵集入伍
- 役男短期出境申請
- 役男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完成兵役義務前,欲出境者,出境前應經申請核准。
- 申請出國觀光旅遊者(單次出境期限最長4個月為限):進入「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專區,役男經系統查核無兵役管制情形者,即可列印出境核准通知單,併同有效護照查驗出境。
- 役男出境,請於出境前3日至30日間提出申請,預計出境日期大於申請日期30日以上者,系統將不予受理。(例如:預計109年5月1日出境,請於109年4月1日以後申請,過早申請者(如109年3月20日),系統將不予受理)。
- 補充兵申請
-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 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列計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三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 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補充兵應備文件(1至4項為所有款項必備、其餘視各款規定)
- 身分證(本人、代辦家屬)。
- 印章或簽名(本人、代辦家屬)。
- 役男畢業或休學證明。
- 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 結婚設籍登記起至現戶籍全部戶籍謄本(含申請人及家屬)〔適用第1款供查對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之事實〕。
- 3個月內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適用供查對役男家屬罹患癌症或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之事實〕
- 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重大傷病證明〔適用供查對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或第2款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之事實〕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適用供查對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事實〕
- 委託書(非役男本人申請時使用)
-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