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長者,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者,並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 設籍本市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長者,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者。
- 設籍本市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長者,回溯本(109)年1月1日起已逕向牙科醫療院所申請裝置假牙,並於本計畫函頒前已完成裝置假牙者或本計畫函頒時尚未完成裝置假牙者。
- 全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四萬元整。
-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二萬元整。
-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二萬元整。
-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三萬五千元整。
-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三萬五千元整。
-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
-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
-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三萬元整。
- 固定假牙:最高補助五千元/單顆,三顆為上限。
- 未達補助標準者全額補助其裝置假牙實際支用數,另倘經費不足支應時則以補助老人裝置全口假牙者優先辦理。
- 申請書。
- 診治計畫書(附件一)。
-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申請者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